【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元12月29日向原告购买了一批机器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286500元。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后,原告将机器设备及相关配件送到被告处,被告处的经办人亦签字予以确认。但是,被告在收到机器设备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原告付款。截止其起诉之日止,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7728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58772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5877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销售合同》、送货单、银行进账单等为证。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58772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了《销售合同》,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有原告出具的送货单、银行进账单等证据佐证,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1146-4413-680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