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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借款的,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分期偿还借款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592人看过

  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借款的,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分期偿还借款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一刘某,男,汉族,1983年2月21日生,户籍地址:武汉市青山区xx花苑xx号。

  原告二邹某,女,汉族,1984年7月25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县xx镇xx村xx号,系原告一的妻子。

  被告胡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街道xx路xx号。

  两原告诉称:两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0年至2011年,被告因办厂需要缺乏启动资金,不断向原告一借款,两年期间累计借款2138241元,被告在两年间也归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2年4月5日,被告仍欠原告一人民币363945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将未归还的款项作为本金再次借给被告,借款期限为2010年10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借款期限到后,经原告一刘某多次催促,被告又归还了133945元,仍欠230000元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欠付的金额人民币2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短信记录、电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尚拖欠两原告的借款?

  【处理结果】

  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向两原告支付120000元,被告应于2015年7月10日前向两原告支付40000元、2015年8月10日前向两原告支付40000元、2015年9月10日前向两原告支付40000元;

  二、如被告未按时支付任何一期款项,两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未支付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两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的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237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1187.5元,由两原告负担;

  五、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来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两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借款230000元,提交了电话录音、短信记录为证。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75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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