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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567人看过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卜某某,男,1989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xx园xx栋xx号。
      被告梁某,男,1962年4月5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区xx 号xx苑xx室。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7月17日在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办公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归还。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父亲卜某在罗湖区建设银行深圳黄贝岭支行开户将9.3万元借款转账到被告银行账户上,其余7000元原告支付现金给被告。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借款人民币10万元;2.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某辩称:1.原告实际借款给被告是9.3万元,由原告通过其父建行账户转账,其余7000元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该笔款项;2.原、被告之间的借据、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利息,由此可以认定该借款没有利息。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少的借贷金额?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卜某某借款总额人民币93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93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4倍从2014年7月1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9.3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有转款记录且被告亦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过高部分属于无效。关于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如经催收未全额归还,被告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4倍计算,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从原告2016年6月2日起诉至今被告仍未还款,故应当认定借款之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应当偿还的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43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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