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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293人看过

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男,汉族,1990年10月2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花园xx单元。
      被告一深圳市xx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二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三深圳市xx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四陈某,男,1962年6月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栋xx房。
      被告五深圳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6日,被告深圳xx资产运营公司、陈某、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x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每月1.8%,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出款方式由原告或其委托人将上述款项划入四被告指定地点关联公司账户;利息计算方式为四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按月向原告支付1个月的利息人民币3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四被告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2013年9月26日,被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再次确认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事实。为保障借款合同的正常履行,被告五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了《担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xx资产运营公司、陈某、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x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之清偿之日止);2. 深圳xx资产运营公司、陈某、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x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五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转账记录、《委托付款书》等为证。
      五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争议焦点】    
      被告深圳xx资产运营公司、陈某、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x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五深圳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否应对被告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xx资产运营公司、陈某、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x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民币36万元;
      二、被告深圳xx资产运营公司、陈某、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x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8%的标准从2013年10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资产运营公司、陈某、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x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原告已经履行了向借款人提供约定的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承诺的还款期限还本付息,但截至庭审之日,四被告仍未履行还款利息的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被告五深圳xx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原告建立了保证合同关系,在四被告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被告五应对涉案四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69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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