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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466人看过

买受人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xx镇xx村。
      被告深圳xx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xx栋,法定代表人:袁某。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4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应布料。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布料共两种,其中一种长8891.5米,价款67500元。另一种名称为“纯棉双胞胎”的布料长4910米,价款为37316元。被告收到货物后,于2011年11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其中一种布料的货款,而另一种布料“纯棉双胞胎”的货款37316元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收条、欠条等为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316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深圳xx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曹某支付货款3731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从2013年4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收条、欠条等证据均有被告法定代表人袁某的签字,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上述证据不仅能够证实原告向被告供应布料,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还能证明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纯棉双胞胎”布料货款的事实。由于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因此被告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197-8616-1312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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