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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786人看过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1984年10月25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号。

  被告秦某,男,1981年10月12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花园xx室。

  原告诉称:2015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卖双方交易的房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花园xx室,建筑面积27.88平方米,转让价格为90万元整,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整,第二部分房款89万元以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支付。因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合同还约定由被告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被告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公证委托书给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并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告不得通知担保公司停止赎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5月5日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5年5月15日将首期款260000元付到银行,原、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到招商银行签订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委托了深圳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赎楼。2015年6月15日,被告却与深圳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承诺函》要求担保公司不再办理赎楼手续,并以短信及电话方式通知原告房子不卖了。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而且原告付清了定金和首期款,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银行已放出赎楼款,该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被告即时办理深圳市宝安区xx花园xx室的赎楼手续,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并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2.判令被告从2015年6月15日起以房产价格9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至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二、被告秦某于2015年12月7日前向原告刘某支付人民币200000元,该款项包括原告所付定金;三、若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按250000元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了违约,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提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短信记录以及转账凭证为证。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也未提交反驳证据,只是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由此可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36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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