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1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641人看过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男,1966年3月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街xx花园xx单元。
      被告吕某,女,1973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x单元。
      第三人:深圳市xx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道xx大厦xx室。
      原告诉称:2012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xx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产租赁(居间)合同》(编号3017312),约定将原告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1302、1303、1304、1305的房产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2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租金每月为36249元。后因被告提出解约,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4年11月25日签订《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约定》,根据此约定,截止2014年11月30日,被告拖欠租金179990元;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拖欠租金117447元(补充约定每月租金为39149元);以上拖欠租金共计297437元。另外,被告在承租期间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也未向原告结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30日之前拖欠租金179990元及该部分的违约金,自2014年2 月1日起按每日0.00067%计算,暂计至2015年10月19日为389.52元以及每月租金按39149元计算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之间拖欠租金11744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8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的租金?被告是否未向原告结清管理费用?金额分别是多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租金1886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1243元为基数,按每日0.00067%的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在被告未抗辩及未举证证明其已依约支付拖欠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原告自认的被告实际付款情况。另外,原告确认收取被告的租赁押金108747元未退还,由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并未约定可没收该押金,因此该押金应扣除被告拖欠的2014年11月前的租金。扣除后,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前拖欠的租金71243元。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被告应以拖欠金额71243元为基数,按每日0.00067%的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上被告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之间拖欠的租金117447元,被告实际拖欠原告租金为人民币188690元。
      关于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合同及协议均约定被告应承担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但原告就该部分费用未举证证明收取的标准及金额,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870档案编写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