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秦某。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25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酒店数字机顶盒100台,单价为530元每台;遥控器100只,单价为45元每只,合同总金额为57500元。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被告在收到定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货。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的定金即11500元,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个工作日内发货。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发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告三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发货?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3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的定金,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发货,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5-8787-1332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