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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纠纷的仲裁机构-1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9日|分类:私人律师 |470人看过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纠纷的仲裁机构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申请人辽宁xx铁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身铁岭市清河区xx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称:2014年11月11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四份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JLASC-1411213、XJLASC-1411214、XJLASC-1411215、XJLASC-1411216。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高精密度自动快速真空前顶热压成型机8组,总货款为1512000元。合同同时约定如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标的物送至合同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付给被申请人,并安装、调试完成。被申请人验收合格后一直使用机器至今。被申请人在支付部分货款后,拖延支付合同项下剩余款项5052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052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暂计10万元(按照每月2%计算,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20000元及承担本案仲裁费。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合同》、送货单、对账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作为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被申请人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但对申请人锁定被申请人购买的8台机器设备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拖延支付申请人货款?申请人是否存在锁定被申请人机器设备的行为?
     处理结果
      经深圳仲裁委员会当庭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部分欠款人民币12万元;
      二、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再支付部分欠款人民币12万元;
      三、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剩余欠款人民币265200元;
      四、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时间偿还欠款,申请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货款,且被申请人按每月2%向申请人支付以全部欠款人民币5052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8日至付清之日的滞纳金;
      五、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和仲裁费人民币22242元,在被申请人支付最后一笔欠款时支付;
      六、在被申请人支付第一笔欠款后,申请人开启4台机器的密码;被申请人付完全部欠款以后,申请人开启剩余4台机器的密码;
      七、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根据当庭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因合同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曾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解决,因此本案由深圳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货款,提交了《销售合同》、送货单、对账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
      三、《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56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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