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无故开除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475人看过

用人单位无故开除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谌某,男,1979年5月18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沅江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曹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是品质部QE工程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被安排在xx街道xx工业园工作,负责来料异常、生产制程不良、客户投诉及退货的分析与对应处理等工作。2016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无故突然单方面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努力试图与被申请人沟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理睬。后申请人被迫向劳动站、工会等投诉,并且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被申请人一意孤行,执意非法开除申请人,且拖欠申请人9、10月份工资。后在工会的介入,被申请人于11月份支付了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裁定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538元;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5.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补缴社保。申请人提交了上岗证、工资流水记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为证。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的工作单位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恳请仲裁委根据实际情况驳回相关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16年12月13日前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共计人民币23000元;
      二、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申请人放弃其它请求,申请人不得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劳动争议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交了上岗证、工资流水记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为证,被申请人则辩称申请人与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关于本案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182档案编写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