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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和解,准予撤诉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501人看过

  庭外和解,准予撤诉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诉称:2012年4月起,原告根据被告《采购订单》或电话订单以及原告发给被告经被告确认的《报价单》,出售给被告SLO系列冲剪油、壳牌系列液压油等货物。双方约定原告送货到被告公司,原告向被告送货后,应出具货款《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交付给被告。被告支付货款方式为“开票月结30天”,即原告开具《深圳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日内,被告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会给原告。2012年4月13日至7月20日期间,原告出售并送货给被告3批次,货款合计76600元。被告先后2次共支付了51600元给原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000元。根据约定,被告本应在2012年7月27日原告出具《深圳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12年8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借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拖,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被告除了应如数支付原告被拖欠的货款25000元外,还应支付原告因货款被拖欠而造成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被拖欠货款2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8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采购订单》、报价单、送货单、《深圳增值税发票》以及收款回单为证。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3日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履行了和解协议后,原告于当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予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构成了严重违约,提交了《采购订单》、报价单、送货单、《深圳增值税发票》以及收据回单为证。相反,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准予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12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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