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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给患者近亲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454人看过

医疗机构给患者近亲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    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78年3月4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龙路xx村xx栋xx号,系周止某妻子。
      原告周某某,女,1952年2月1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龙路xx村xx栋xx号,系周止某母亲。
      原告郭某某,男,1949年1月24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龙路xx村xx栋xx号,系周止某父亲。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中医院,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体育新城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三原告诉称:2015年1月31日至2月1日,周止某因胸部疼痛连续两天到被告处急症科就诊,分别作了胸部DR检查、心脏彩色超声检查、血液检验和心电图等各项检查。2015年2月1日下午,周止某离开医院回到家中后胸口剧烈疼痛,呕吐两次,随后昏厥并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原告认为被告在周止某就诊时没有及时发现患者的症状,延误了周止某抢救的时机,导致周止某因心肌梗塞猝死。为此,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三原告31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8000元、 丧葬费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要承担此次的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原告李某、周某某、郭某某因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得的赔偿款为298000元,此款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中医院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原告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二、原告李某、周某某、郭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互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本案诉讼费2975元(三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1487.5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中医院承担。
    案例评析
      法庭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深圳市龙岗区中医院在周止某就诊时没有及时发现患者的症状,延误了周止某抢救的时机,最终导致周止某因心肌梗塞猝死。深圳市龙岗区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给周止某的亲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周止某的亲属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确定。故,原、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书合法合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19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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