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某,男,1980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xx路xx花园xx楼。
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6月2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xx路xx花园xx楼。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7月19日在五华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分别于2001年6月、2003年11月生育一女一男,取名为徐夏某、徐小某。婚前未能建立较好感情,在双方父母操办下勉强结婚,婚后被告性格暴躁易怒,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打架,以致2008 年双方欲离婚。双方分分居至今两年。被告也不能和原告父母和谐相处,未能孝敬公公婆婆,被告不关心不爱护小孩。原告曾于2012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仍未能挽回早已破裂的感情。原告请求法院: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所生女儿徐夏某、儿子徐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各支付抚养费1800元,计至女儿、儿子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1.原告陈述事实不符,小孩出生至今一直在被告身边生活成长;2.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关系,认识多年同居生子,双方感情深厚;3.原告自2002 年开始与第三人保持长期不正当关系,纠缠多年后,被告与该名女性发生冲突,原告与第三者女性均承认二人是男女关系。请求法院将婚生子女判给被告抚养,原告按照标准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
婚生子女徐夏某、徐小某由原告抚养还是被告抚养?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徐夏某、徐小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其中徐夏某的抚养费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徐小某的抚养费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原告徐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向徐小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直至徐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两人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一子,婚前虽感情尚可,但婚后因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于2012年7月曾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是正确的。婚生子、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庭审中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故婚生子、婚生女因判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一个婚生女的抚养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319-8738-1325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