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女,1993年6月2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xx路xx楼xx号。
被告郑某,男,1980年10月2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xx路xx号xx楼。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11月确认恋爱关系,2015年2月13日在福建省仙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内无生育小孩,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2015年8月分居至今,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郑某一致同意离婚。
【案例评析】
法庭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本案是离婚纠纷,当事人两人常因被告赌博的事情发生争执,导致二人分居近半年,感情彻底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故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96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