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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母方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299人看过

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母方

       【案    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易某某,女,1996年6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宝安区公明镇xx村xx号

      被告潘某某,男,1989年11月19日生,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在朋友聚会中与被告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居前被告对原告海誓山盟,对原告家人花言巧语,同居后被告即显露本性,原告才知其有家庭暴力、赌博、经常与其他女子发生性关系等恶习。2013年 12月23日非婚生子潘小某在深圳市光明医院出生。从潘小某出生至今都是由原告及原告家人照顾,被告 不闻不问,很少支付小孩抚养费,完全缺乏一个要成家的男人应有的责任感。由于双方性格差异无法沟通,且被告每次施暴、每次做出伤害原告身心的事情后即作空洞承诺,但终究恶习 难改,周而复始,令原告失去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现双方家庭亦不认可。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与原告共同生活在深圳公明,生活及情感上对原告产生了严重的依赖,请求法院判决潘小某由原告抚养,同时要求被告尽做父亲的责任,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被告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印刷厂,生意尚好,亦有能力支付。原告愿意在被告行使探视权方面给予理解与配合。诉讼请求:1.判令非婚生子潘小某由原告抚养;2.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4000元,自2013年12起至潘小某年满十八周岁;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法院应判决非婚生子潘小某由被告抚养。法律虽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是非婚生子潘小某有以下可随父方生活的理由:1.原告易某某是刚年满18周岁未满19周岁,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亦很贪玩,不利于小孩的抚养;2.原告易某某刚步入社会,没有任何经济基础,现处于无业状态,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3.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应该协商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应当持平。

      【争议焦点】

      非婚生子潘小某的抚养权归属?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原告易某某与潘某某的非婚生子潘小某归原告易某某抚养;

      二、被告潘某某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易某某支付潘小某抚养费 2000元,从2013年12月开始至潘小某年年满18周岁止,其中对于本判决前已产生的抚养费,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应当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三、驳回原告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抚养权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因潘小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易某某生活,故原告主张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的非婚生子潘小某归原告易某某抚养,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酌定被告需要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从潘小某出生之日(2013年12月)开始至其年满18周岁止,其中对于判决前已产生的抚养费,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应当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77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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