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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3010人看过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栋xx单元xx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告深圳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八卦三路xx小区xx楼。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4日签订《购销合同》,购买被告销售的xx写真机一台,型号SC-Sxxxxx,价格16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送货义务,同时原告付清全部合同价款,但是该机器于送货7天内即2013年5月7日内就出现了机器故障,经被告派出的维修人员检修,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原告使用,后该机器于2013年12月6日又出现机器故障,被告派人修理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原告使用。但是在2014年3月该机器再次出现故障。该机器屡次出现故障以及维修时间过长,已经导致原告损失大量订单,以及造成部分订单无法或者延迟履行,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原告严重质疑机器质量问题,因此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货事宜但均得不到解决。根据《xx生产品保修卡》约定,该机器三包有效期为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在三包有效期间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合同款16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深圳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5月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深圳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35000元,于2014年6月15日前返还60000元,于2014年7月1日前返还75000元。如被告深圳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和金额履行债务,则原告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应返还的货款135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被告深圳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付清货款后七日内向其返还涉案的型号为SC-Sxxxxxxx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一台;
      四、原告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被告方在交货7天内机器即出现了故障,后虽经原告派人修理,但仍无法正常使用。依据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院应主持调解,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51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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