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440320**********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在庭审中为对抗原告诉讼请求而答辩提出但未提起反诉的请求【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文某。
被告深圳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xx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仝某。
原告诉称:自2015年1月份至2015年8月份期间,原告与被告双方通过电话与传真方式订立多份买卖合同,每次订立买卖合同均约定物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条款。上述交易期间,原告分别多次向被告实际提供45#光板、P20光板等材料,且原告每月均与被告进行对账。2015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联络函》,被告在该《联络函》中盖章并签字确认截止对账之日仍欠原告2015年1月至8月货款共计152580元。双方对账至今,被告尚未支付任何款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采购订单、送货单、销售对账单、联络函等为证。经多次追索无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1525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口头答辩称:1.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被告方已支付了3万元;2.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该对被告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
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多少?原告提供给被告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22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货累计人民币152580元,被告主张其在起诉立案期间已偿还了3万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实际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人民币122580元。但因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虽在庭审时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但因其未在答辩期间及庭审前以反诉的形式正式提出,故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被告若有相关证据,可另循法律途径处理。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15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