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贝某某,女,1977年8月13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栋xx号。
被告黄某某,男,1980年10月2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栋xx号。
原告诉称:双方于1999年在深圳同个市场做事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4月2日在汕头市潮南区沙陇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后育有3个子女;但随后就发现被告黄某某有赌博恶习,多次要求戒赌无效,且长期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在外生育一小孩。双方于2009年7月正式分居,分居后3名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从不回家看望,仅于2014年分两次支付了1万元生活费,令原告心寒。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望尽快离婚。鉴于小孩过去5年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对原告有极强的生活依赖,所以3名小孩都应判给原告抚养。故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三名婚生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按每人2500元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为止;3、被告支付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未支付小孩抚养费356000(按每人每月抚养费2000元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列举的有关被告的行为,很多不属实。3个小孩一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照顾,原告很少照顾,3个小孩是被原告强行带走的。2009年被告父亲得了癌症,原告对此不理不睬,还将被告名下公司更名为原告。这几年原告一直更换住所地,被告压根不知道其在哪里。被告确有赌博行为,但没有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及生育小孩。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贝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黄大某与婚生女黄某由原告贝某某抚养,被告黄某某有权进行探视;被告黄某某应自2014年9月起每月10日给2个小孩各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为止;
三、婚生儿子黄小某由被告黄某某抚养,原告贝某某有权进行探视;原告贝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黄小某年满18周岁;
四、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贝某某一次性补偿2014年8月前的抚养费134000元;
五、驳回原告贝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1年8月9日生育长子黄大某,2003年10月18日生育女儿黄某,2008年8月25日生育儿子黄小某。2009年7月份,被告因父亲病重离开深圳回老家予以照顾,原告在此期间搬离了夫妻二人原来的住所,双方分居至今。
婚姻自由系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民事权利。本案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以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长子黄大某与女儿黄某均已满10周岁,并书面表明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法院应予以准许;考虑到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法院酌定婚生子黄小某由被告抚养。各方同时应支付未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每人每月的标准为1200元。此外,由于双方自2009年即开始分居至今,除儿子黄小某由被告母亲照顾3个月外,其余期间均由原告抚养,被告应补偿一定的抚养费,被告母亲照顾小儿子的3个月期间应予以扣除。被告主张已支付了15000元抚养费没有证据证明,故法院采信原告的自认意见。法院酌定按每人800元/月计算,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34000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35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