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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不予支持离婚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36人看过

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不予支持离婚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7月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栋xx号。
      被告邓某某,女,1975年7月12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栋xx号。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与被告母亲及妹妹共同居住,因生活习性不同,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更为关键的是,被告经常找理由不履行妻子的义务,导致双方长期处于无性婚姻状态,至今未生育子女。因被告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自2009年4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挽回余地,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的离婚。
     案例评析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2008年1月16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并未生育子女,2010年7月被告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流产手术。
      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是生活习性不同,经常与家庭成员发生矛盾。该理由并不足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感,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彼此尊重,爱家顾家,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原、被告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97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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