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某,女,1992年9月1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号。
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9月2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xx号。
原告诉称:双方于2014年3月11日在揭阳市揭西县金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婚后意见严重分歧。2014年4月,原、被告正式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及债权自行享有及承担;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无答辩。
【争议焦点】
是否可以离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法院查明,原、被告经朋友相识、相爱,于2014年3月11日在揭阳市揭西县金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告与被告通过自由恋爱步入婚姻,应当说婚前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非儿戏,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感,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应多沟通、多协调,促进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法院对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82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