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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以诚恳的态度愿意和好,法院不予准许离婚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76人看过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以诚恳的态度愿意和好,法院不予准许离婚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某,女,1982年3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xx巷xx号。
      被告邢某某,男,1982年4月2日生,住所地:山西省浮山县xx路xx号(经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原告称: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2007年12月25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结婚匆忙草率,婚后两人性格、生活习惯上的差异日益显现,生活摩擦不断,矛盾加剧。结婚几年来,被告经常为一些小事殴打原告,甚至在原告坐月子期间,因饮食习惯不同的缘故,被告竟然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不仅性格不稳定,而且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多次劝改都未改,从2013年起沉迷网络赌博,将家里的积蓄挥霍一空,使家里生活陷入困境,且家无定所,小孩上学也因此转了多次。家庭开支也是靠原告娘家人救济才勉强维持。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若继续维持,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邢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因有三:1、双方开始交往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对被告一直温柔体贴;2、由于被告的无知和所犯的错误,致使原告伤心,被告深深自责、忏悔、掉泪。对于家庭的现状,被告一定进行深刻的反省,坚决改掉所犯的错误,保证不犯;3、恳求原告给个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让被告去努力,去表现自己。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对原告钟某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案例评析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相识,认识一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12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5月11日生育婚生子邢小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关系融洽;在婚后共同生活初期,被告经营手机生意,家庭收入稳定,夫妻感情良好,但自2011年起,被告背着原告擅自开始投资股票和纸黄金,导致家庭积蓄全部亏空,同时还欠下原告娘家人外债,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2015年3月5日,双方开始正式分居。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在婚后生活中,双方虽然因被告性格及被告在生意方面经常发生争执,但双方并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正确对待、互谅互让、多做沟通、共同努力,存在的问题是是可以解决的。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以诚恳的态度愿意与原告重归于好,故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64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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