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盐田港服务公司聘请我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174人看过

盐田港服务公司聘请我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深圳市盐田港同惠码头操作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7月16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1289号海港大厦401B室,法定代表人为莫广文。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码头装卸、仓储、堆存(不含危险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汽车租赁。

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