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陈某与男子何某是恋人关系,后因感情和家庭矛盾分手,分手时陈某已经怀孕。2019年8月10日,陈某约何某在江边见面,陈某要求复合。何某不同意复合,与陈某谈了大概5分钟就离开了。之后,陈某跳河自杀身亡。何某在警方做笔录时承认,当时陈某有自杀倾向。与何某一起去见陈某的另外三人做笔录时均陈述,何某劝说陈某未果后自行离开,当时陈某情绪并未好转。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起诉何某。
何某认为:1、恋人之间没有救助义务;2、陈某自杀前双方已经分手,不再是恋人关系;3、陈某自杀与何某没有因果关系,陈某应对其自杀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1、法律上,分手本身与一方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仅就分手导致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无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若一方死亡是另一方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则另一方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2、事故发生前,何某明确知悉陈某情绪低落,有自杀倾向的讯息,且同行人员均发现不应当留陈某一个人在如此危险的地方的情况下,何某未及时、尽全力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而自行离开,放任了陈某自杀行为的进一步实施,且此时陈某还怀有身孕,何某仍具有恋人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何某承担25%的责任,判令何某赔偿32万余元。
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