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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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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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后,可以向兄弟姐妹要赡养费?

发布者:梁晓达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1997人看过

弟弟阿志将大哥阿胜告到法院,要求阿胜支付医药费、丧葬费等合计12万余元。

阿志说,母亲阿娥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大哥阿胜从未支付过赡养费,生活上也没有照顾过母亲阿娥。母亲阿娥因脑梗死住院、出院和死亡,期间大哥阿胜从未到医院探望,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均系阿志支出。阿志认为,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同等义务,大哥阿胜不赡养母亲,加重了其经济负担,其有权向阿胜追偿母亲住院期间的花费和办理丧事的丧葬费。

阿胜说,阿志早年夫妻离异,为了照顾阿志和孙女,母亲阿娥才与阿志生活,不是阿胜不尽孝道。阿胜虽然家庭不富裕,但在阿志外出务工时经常探望母亲阿娥,在母亲住院期间自始至终照顾。阿胜认为,医药费自费部分,母亲阿娥有能力自己支付,其它费用并未实际产生。自己已经尽了赡养义务。

 

法院判阿志败诉。

法院认为,首先,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每个成年子女均应赡养父母。追索赡养费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该权利不可转让,只能由父母行使。所以,阿志不能代其母亲阿娥向老大阿胜索要赡养费。其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由于各自情况不同,赡养能力不一样,赡养方式也不尽相同,无法具体量化赡养义务,也难以判断某个子女履行的赡养义务是否超过了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对其已经支出的金钱等物质性财产而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追偿也无法律依据。所以,阿志不能要求阿胜支付相应份额。

  详见(2020)0502民初3800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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