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佐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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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亮与穆馨龙、吕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司佐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2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民初9808号 原告:陈晓亮,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佐洋、罗天林,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穆馨龙,男,汉族。 被告:吕艳玲,女,汉族。 被告:昆明梓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昌路分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77号附11号商铺。 负责人:徐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72481819P。 原告陈晓亮诉被告穆馨龙、吕艳玲、昆明梓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昌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亮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陈晓亮。 审判员 吴 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坝绍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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