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佐洋,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穆某某,男,汉族。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
被告: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负责人: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穆某某、吕某某、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陈某某。
审判员吴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坝某某
司佐洋律师备注:
本案系外甥代替姨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被告仅返还1万元后将我方当事人拉黑并拒绝接听电话。
原告气氛之下经朋友介绍,委托司佐洋律师代理本案。可是,原告只有外甥的身份信息,不知道其姨妈的身份证号,司佐洋律师想尽办法,终于合法取得被告二的身份信息。之后拟写诉状,整理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外甥、其姨妈以及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已经扣除被告已返还的1万元),我方理由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最终被告外甥穆某主动联系本律师,支付1万元后,我方撤诉。
案件虽小,法理不失偏颇,公道自在人心,有时候我们打官司不一定完全是为了钱,也为了出一口气。
此谓:平生有微尚,法礼维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