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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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女总裁资产增值路上的陷阱

发布者:刘安东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8日|分类:股权纠纷 |594人看过


股权转让纠纷案


章某是一家公司的女总裁,收入颇丰。在其他同龄人考虑如何提高收入时,她却在思考如何投资使自己的资产增值。

通过朋友介绍,章某认识了A公司的客户经理贾某,贾某透露,A公司在B公司拥有近亿元的出资额,而B公司正在通过C公司借壳上市,A公司目前有意转让部分股权。章某心动不已,C公司一旦上市,股份价值自然水涨船高;即便C公司无法上市,贾某也保证,A公司会将这些股份连本带息地回购,可以说是稳赚不赔。


双方很快签署了《转让协议》与《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写明:自乙方(章某)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12-18个月内,若甲方(A公司)所持B公司的出资份额无法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交易,则甲方同意以年化8%的某息(单位计算)对《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全部转让份额进行回购。

章某对于“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交易”这个限定有些疑惑,但贾某保证,这句话就是代表C公司上市。换言之,C公司不能上市,A公司就会回购全部股份。章某于是拿出了200万元。


在贾某的操作之下,章某以及其他和她一样渴望让资产增值的人,接受了A公司部分股权一起加入了B公司;其后章某等人又在贾某的安排下,同C公司全部股东的代表人签订增资协议,以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向C公司出资。至此B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满心期待C公司上市、股份升值。

18个月已经过去,C公司没能成功上市,章某找到贾某,询问回购事宜。这时贾某却说,C公司虽然没能上市,但章某已经跟C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符合“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交易”这一条约定,因此不同意回购股份。


无法上市,又不回购,事情的发展出乎了章某的预料,她不得不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最终找到了我们团队。

故事背景


争议点

01

A公司认为,章某跟C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其所持股权已经转让,因此章某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02

A公司认为,章某跟C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符合“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交易”这一条约定,因此A公司拒绝回购。那么回购条件到底是否达成了呢?




律师策略

01

章某虽然跟C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但其所持股权真的已经转让给案外人了吗?

通过调查及信息整合我们发现,所谓的《增资协议》只记载了双方对于投资增值的计划,落款处没有加盖C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签署C公司全体股东的签名,仅有股东会决议授权代表X先生的签名。在庭审中,我们要求A公司提供授权X先生的相关股东会决议,A公司却迟迟无法提交。

同时,这份极不严谨的协议,本身也未得到实际履行。当我们问到协议生效后,C公司是否进行过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或股权变更登、我们的当事人章某是否参加过C公司的股东会、B公司的登记股东是否变更为C公司时,对方只得承认一切皆无。

综上所述,章某依旧掌握着B公司的股权,仍为B的股东,有权提起本次诉讼,有权要求A公司回购。

02

增资协议=“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交易”?回购条件到底达成了吗?

我们认为,“资本市场”有其特定的含义,应理解为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因此,“通过资本市场交易“应理解为章某的股权通过公开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显然,A公司提出的所谓签订增资协议并不满足“通过资本市场交易”的条件。因此,回购条件已成就,章某有权按照约定,要求A公司以本金加8%某率的总额进行回购。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认定章某行使股份回购权的条件已经成就,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章某股权回购款200万元,以及8%为某率计算的某息。


刘律师

合同文书是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可避免会遇到的东西,签署之前,条件允许的话,尽量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尤其是在遇到不很明确的措辞的时候。

事前做功课,永远要比事后补救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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