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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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保、缓刑

发布者:刘安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2日 5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A公司是上海市某区的财税管理公司,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增资验资、变更注销、财务外包、财务咨询等。因为A公司介入该行业时间较早、服务好,所以当地有超过千家小微企业在该公司代理记账、申报税款。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该公司为李某所实际控制。在此期间,因为业务发展需要,李某组织公司的业务员利用A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名称或者个人名义,向代理记账、申报税款的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其税款。经审计机构的统计,李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0余万元,税额39万余元,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00余万元。

辩护思路:

接案时,李某已经被关押在上海市某区看守所,其家属非常担心,想尽可能早点将其取保候审。我们向家属了解案件情况,结合会见时李某的供述,制定了以下代理意见,并最终帮助李某办理取保候审,并争取了缓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本案李某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39万余元,增值税普通发票1400余万元,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在三年有期徒刑以内进行量刑,刑事处罚相对较轻。

二、A公司的业务模式对国家税收侵害较小。A公司是应客户的要求,在核实客户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客户代开了发票,在本质上没有产生严重的漏税行为,也未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的危害,所有代开的发票都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纳税,相对来说A公司及李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A公司及李某在案发后积极清退涉案税金、李某认罪认罚。经过多次会见以及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在确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我们建议李某认罪认罚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联系税务机关清退涉案税金,进一步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最终检察院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缓刑,李某重获正常工作的机会。



【律师简介】刘安东律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侵权责任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律师,上海1234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