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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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附条件的“优惠”在条件未达成时,可拒绝优惠

发布者:刘安东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3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5月,XX公司和XX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合同》,约定XX公司为XX公司的厂房办公楼提供设计图纸,同时XX公司向XX公司保证,此工程采用招标形式进行建筑装修,在招标的过程中会给予XX公司一定的优惠条件,相关的优惠条件写明在合同中。于是XX公司也给XX公司相应的优惠,即在受招标优惠条件的前提下,给予XX公司30%折扣的优惠设计费,也就是原价10万元的设计费优惠到3万元,设计费用在XX公司完成第二阶段图纸的当天一次性支付。之后,XX公司按照约定前往XX公司施工现场测量并完成了图纸的绘制。

XX公司在实际建筑装修中并未采用招标的形式,而是直接找了一家建筑公司进行装修,在收到XX公司邮箱发送的图纸后,拒绝支付XX公司的设计费用,理由是装修中未使用该设计图纸。XX公司付出了劳动却拿不到设计费,无奈欲将XX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策略】

作为XX公司的代理人,经过研读双方签订的合同,我们认为合同中可以清楚的推断出设计费是10万元,且只在XX公司建筑装修招标过程中给予XX公司约定的优惠条件后,XX公司才相应的将设计费折扣至3万元。事实上XX公司的建筑装修没有招标,也没有给XX公司约定的招标优惠条件。合同中又约定,设计费在XX公司完成第二阶段图纸的当天支付,现有证据可以证明XX公司第二阶段的图纸已经制作完成并交付。综合以上可以确定,XX公司能够向XX公司主张全部10万元的设计费。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XX公司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XX公司因未能让XX公司取得施工资格、享受招标优惠,因此应向XX公司支付全额设计费10万元。


【律师简介】刘安东律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侵权责任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律师,上海1234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