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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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郑某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缓刑

发布者:刘安东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6日 17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小郑生活在国内的一个三线城市,从事着一份文秘类工作,小日子过得虽说平凡但也不缺满足感。在工作期间一位同事邀请她加入了一个微信群,小郑发现群里发布的信息都是色情图片和链接,她大吃一惊,在微信上询问同事怎么回事,同事说这些图片和视频能够卖钱,是赚钱的好办法。小郑将信将疑,但也没有退出这个群。

不久后,小郑很快有了身孕,于是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身心全部投入在迎接新生命到来的期待中。但就在这期间,她的父亲因为癌症晚期住院治疗,大把大把的积蓄投到了医疗,而全家的收入都依靠丈夫一个人,平日里的温饱瞬间变得处处捉襟见肘。

生活的压力日渐加重,这让小郑也不得不考虑如何为家庭增加收入。这时微信里的群消息再一次提醒了她,小郑认为在微信里兜售色情视频这门生意,一来不用出门,刚好符合她现在的身体情况;二来随便倒卖点色情视频,也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拉她进群的同事也说这不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小郑毫不犹豫地联系上了群主,群主让小郑在朋友圈里转发自己编辑好的照片和链接,吸引客户购买,给小郑分成。小郑的“生意”就这样开始了……

201712月,经他人举报该案案发,小郑因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缉拿归案。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过我们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在庭审中对小郑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在该案中,其他同案犯对色情视频进行加工,制作网络链接然后发给小郑,在整个过程中,小郑没有参与色情视频的制作,所起到的作用明显要弱于其他同案犯。根据罪罚相适应的原则,对小郑的刑事处罚应当低于其他同案犯。


二、小郑到案后认罪认罚,存在坦白、初犯等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且小郑还处在哺乳期,具备缓刑的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小郑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一同案犯被判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简介】刘安东律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侵权责任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律师,上海1234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