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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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缓刑案例

发布者:刘安东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2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先生作为上海祝桥镇的本地居民,在当地认识不少亲戚朋友。张先生利用自己的人脉优势,于2016年2月份进入了旌逸集团总部作业务员,一年后被集团提拔为祝桥店店长,负责店面的日常事务、工作业绩和向客户推销公司的“理财产品”。

 

2018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张先生提起公诉,指控张先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内容如下: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孔祥友(旌逸集团实际控制人)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采用召开酒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年化6.6-12.6%的固定收益及回购,诱使投资人与旅逸集团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先生先后担任施逸集团总监、特批总监,期间在旌逸集团实际控制人孔祥友及李晨朴(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指使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张先生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8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本金1亿余元。

 

案发后,张先生家属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我们,让我们为张先生考虑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经过多次会见之后我们了解到,虽然本案张先生涉案的金额巨大,但同时存在多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首先,张先生所在的旌逸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孔祥友投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先生,张先生主动到案并将自己知道的全部事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清楚,属于刑法上的自首;

 

其次,张先生明显是在实际控制人孔祥友及李晨朴等人的组织、指使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且吸收的对象多为亲朋好友,在旌逸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刑法上的从犯;

 

再次,在张先生家属找到我们之后,我们了解到张先生在进入旌逸集团后,短短两年违法收入高达200余万元,虽然部分违法所得张先生自己也投入旌逸集团的”理财产品”,现在不能及时“提现”,但是该部分违法所得在定罪量刑中仍然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在我们的建议和跟法院多次沟通下,张先生最终退出违法所得100万元。

 

最终经过我们的努力沟通,并考虑到张先生的多个从轻、减轻情节,法院判决张先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忠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旦一个行业的收入严重高于个人工作能力、严重高于业界正常水平,就要考虑这个行业的合法性,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律师简介】刘安东律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侵权责任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律师,上海1234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