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经过
胡阿姨每天骑电瓶车上下班,路上必会经过一个十字路口。一天下班经过此路口时,对面驶来的机动车在路口中间突然左转,胡阿姨为了避免与机动车相撞采取了紧急刹车,虽然两车没有相撞,但电瓶车倾倒却压伤了胡阿姨的左腿。
驾驶机动车的凌某一再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强调,两车并未相撞,但交警仍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凌某承担主要责任、胡阿姨承担次要责任。
那么,是否两车辆必须发生碰撞才属于法律上的“交通事故”呢?
律师策略
作为胡阿姨的律师,庭审中我们充分阐述了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交通事故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本案中凌某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观察,具备过错;在左转时未避让直行的车辆,实施了侵权行为;胡阿姨被自己的电瓶车压伤这一事实,是因为避让两车相撞导致,与凌某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凌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构成法律上规定的交通事故。
最终,胡阿姨在我们的帮助下,拿到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