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在一家小贷公司做业务员,2016年春节前后,张某认识了从事期货生意的褚某。褚某需要大量资金用于交易,于是张某就开始出借资金给褚某。张某借给褚某的资金从开始的几万元逐步增加到十几万元,约定的利息也是一路疯长,但褚某都能按时还本付息,张某对他的信任度不断增加。接着,张某身边的朋友也渐渐发现张某手里有一个靠谱、可以赚取高额利息的客户,于是份份向张某询问如何向褚某出借资金。之后大家以张某的账户作为通道,资金的借出、归还均通过张某的银行卡,并由褚某向每个人出具借条,证明借贷关系。
过了几个月,张某的业务主管熊某也觉得向褚某借款有利可图,于是就按照之前的模式通过张某,向褚某出借借款175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几个月后褚某在期货市场的投资出现了严重亏损,褚某只能还给熊某141.3万元,其余33.7万元借款本金不能偿还,而且褚某外欠他人数百万元。熊某觉得褚某已经无力偿还借款,转而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33.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辩护策略】
作为张某的律师,我们提出了如下的答辩思路:借贷关系需要证据来证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存在钱款交易的记录。就本案而言,熊某一直主张其与张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但是她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持有双方的银行流水记录,因此不能证明双方的转账金额是借款。那么,我们只要向法院说明借贷关系的构成,及张某、熊某之间仅存的流水记录,就可以击破对方的诉请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熊某虽然持有其向张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但熊某主张所转钱款系其对张某的借款,熊某应就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举证证明。张某辩称该款实际系走其账户转借给褚某,而褚某亦最终与熊某就所有借款包含本案系争钱款进行结算且向熊某出具了借款本金高达260万元的借条,故实际借款人为褚某。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结合熊某、张某、褚某相互间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褚某向熊某出具的借条,显然张某的辩称意见具备高度盖然性。现熊某未能就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熊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同。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认可熊某和褚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熊某和张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张某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