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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司法认定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2004人看过


1.《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第六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实务要点

 

1.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直接从本金中以扣除利息的方式来确保自己利息的收回,使得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同时也导致借款过程中实际利率高于约定借款利率,这种存在“砍头息”的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它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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