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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115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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