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云子说·诉讼篇丨老赖的唯一住房不会被执行吗?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441人看过


小编说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前常有“老赖”以购买豪宅的方式逃避债务,如今,他们还能这样做么?


在以前,法院出于维稳考虑,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处理非常慎重,但也导致执行案件有可能处于停滞状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及时收回,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唯一住房似乎成为不良债务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很多债务人住着豪华宽敞的大房子,却不偿还债务,以唯一住房,叫嚣法院执行。更有一些债务人对外大量举债后,在知道将被诉讼或已经诉讼后出售自己的其他房屋,但在执行时其又以“仅有一套房屋”为由抗辩法院执行。

但从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一套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国家只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非房屋所有权,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

目前,各地法院涉及“唯一住房”的执行过程中理解仍有差异,江苏省高院就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比如在如何认定“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的问题上,原则上可以参考两个标准:一是面积过大,即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二是市场价值过高,即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引自:张志强.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丨0871-63641944

电子邮箱yzrun@ynyzyj.com

服务QQ丨46085268

用法律成就初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