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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子说·诉讼篇丨QQ、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509人看过


小编说

现在,QQ、微信因其便捷高效和强大的功能已逐步取代手机通话和短信功能,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主要的沟通交流途径。那么QQ、微信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网聊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但是要获得法院的认可,也要同其他证据一样,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一是网聊软件使用人的身份问题。即使用QQ、微信的人是不是现实中的聊天人,聊天内容是否为其所发,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相比于手机短信,QQ、微信等聊天记录因不是实名登记,所以需要举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本人。在案件审理中,由法官通过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有的对方当事人会自认;法院也可以向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进行调查。

二是QQ、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即聊天记录必须是原始、完整和未经删除篡改的,因为QQ、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电子数据容易被编辑修改,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所以在诉讼的过程中,除了QQ、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官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其他书面证据等综合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以,在生活中要注意保留原始的聊天纪录,已备不时之需。除此之外最好能够申请公证机关公证,在公证处的保全专业计算机上完成聊天记录保全,以提高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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