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谁可以提?
通过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公益诉讼不是谁都可以提的。从管辖主体上来看,是有检察院提起,再具体一些就是民事行政检查部门来承办。
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二、谁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主体也不一定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当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三、那么当被提起公益诉讼时如何应对?
一是认真做好答辩和准备工作。
二是依据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状的要求,继续整改到位,争取人民检察院撤诉。
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交流。案外案内、庭上庭下都应主动与人民法院交流,争取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帮助。
四、判决后,又该做些什么工作?
应当会同律师或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及时研究法院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当认真总结成功的整改经验。
人民法院裁判败诉的案件,要全面总结败诉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若对一审法院裁判结果不服,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上诉。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应严格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