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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花呗套现案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533人看过

                            案情概述

  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杜某与其同伙在电商平台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他人套现,以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方式牟利。在这期间,杜某在全国范围内串通多名电商用户虚构交易共计2500余笔,从“花呗”套现共计470余万元,从中收取手续费共计40余万元。2017年11月14日,备受关注的“花呗套现”非法经营第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宣判,杜某某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此案是全国首例因为利用“花呗”进行套现而入刑的案件,具有首创意义。

和信用卡套现型犯罪不同的是,像杜某这样通过“花呗”套现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之前的确没有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界定。不法分子由此想当然地认为找到了法律的漏洞,找到了生财的捷径。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杜振狮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淘宝店铺虚构交易收款并扣除手续费后再通过支付宝向淘宝用户支付资金,数额达4700000余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杜振狮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结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而杜振狮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交易,将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直接支付给淘宝用户,并从中获利,系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江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表示,“将办理支付结算作为一种经营性业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打击的对象。”

  “江北区法院的判决非常明确,可以说具有标杆作用,对潜在的不法分子必将形成有力地震慑,对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案件的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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