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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大厦摔死,谁担责?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471人看过

孩子在大厦摔死,谁担责?

生命是脆弱的,孩子的生命更是经不得任何打击的。北京某女子带孩子去公司面试,由于疏忽管理,孩子从四楼摔下致死更是给每一位家长敲响了警钟,作为父母,应时刻关注自己孩子的动态。

作为两岁孩子的母亲长时间在家照顾孩子想自己出去找份工作,由于孩子当天没有上学在家中也无人照顾孩子母亲选择带着孩子去公司面试,公司对此行为也并未阻止,由于面试时间过长孩子产生厌倦心里母亲将其交由公司职员兼朋友照看,孩子的求知欲望和探索精神是特别强的,在照看孩子过程中孩子独自一人爬上四楼的楼梯拐角顺着缝隙钻了进去失足摔死。面试还没结束就传来如此噩耗,这对这位年轻母亲的打击是无比巨大的,事后孩子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照顾人、面试公司、大厦所有者对受害家属进行赔偿。一审判决由四方(孩子母亲、委托监护人、面试公司、大厦管理者)对此次事件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一审如何确定四方责任?

负责此案一审的法官表示,作为大厦管理者,对允许幼儿出入的场合,该场合的所有相关管理主体都应该对其的安全作出应有的保障。作为大楼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大楼的各项安全设施应该承担保障责任,有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的义务,对楼梯间的防护栏的间距对进入大楼的各类人员是否能够起到安全保障作用应该知晓,在允许幼儿进入大厦时应该对其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提醒,或者在不符合幼儿进入的场所应该阻止幼儿,但公司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对孩子的死亡存在间接过错。

作为面试公司在知道受害者母亲带孩子去面试,作为面试的组织者并未阻止而是默许,且在幼儿进入面试所在场地后,未进行有效的幼儿安全保障工作,对幼儿的伤害存在直接明显的过错。

作为受托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其承担的暂时看管义务有明确认识,而且应该对自己所在的环境有明确认知,但她在看管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直接导致了死亡的结果发生,存在直接过错。

作为孩子母亲和主要监护人,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应该将女儿的安全放在首位,却碍于情面先是带着女儿去面试,且在自己不熟悉的地方将女儿暂时委托给他人,导致事故发生。

作为孩子的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任何情况下其监护义务都是第一位的,孩子母亲将两岁多的孩子交给他人看管有可能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在孩子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法定监护人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本案中,孩子母亲将孩子交由他人进行照顾其监护人的责任并未发生转移,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母亲仍对孩子的安全具有监护、照顾责任,因此对于孩子的意外母亲是负有一定责任的。受托人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呢?对此存在一定分歧,受托人作为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人事管理,孩子母亲的面试也是受托人邀约而来,其对孩子的照顾是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其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她的责任也是不能免除有公司承担的,原因在于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职务行为由单位赔偿的情况一般基于当事人无过错的形况才适用,对于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形是不适用的。

生命是短暂的,在童年充满好奇的孩子也是最可爱的时候,作为父母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动态,避免一时的“过失”引发一生的痛。

该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由吴倩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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