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河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二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