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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担保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B电力公司(下称B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发布者:周俊|时间:2018年07月28日|7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担保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B电力公司(下称B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A担保公司(下称A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A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B电力公司(下称B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B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雷,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审被告:C汽车服务公司(下称C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C汽车服务公司董事长。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麟,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杰,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原审被告孙某、原审被告C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案再审期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3年12月11日,B公司与孙某、C公司、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A公司的公章的真实性存疑,不能证明是A公司真实意思。而一审判决仅依据证明条上加盖的并非“A公司”备案公章,及孙某的陈述便认定上诉人A公司对此次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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