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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周俊|时间:2018年06月27日|8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钱某、钱某德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钱某(曾用名钱某),男,1972年出生于湖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襄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周存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德,男,1969年出生于湖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襄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钱某在襄阳市修路,该组村民王某4、覃某夫妻二人因修路导致路面高于院门而与钱某发生争吵。王某4的侄儿被害人王某1(男,26岁)、王某2(男,24岁)兄弟二人在劝架过程中与钱某发生争执并有肢体接触。钱某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王某1、王某2家门前与王某2再起争执,钱某掏出水果刀朝王某2右胸部、左腹部各刺一刀。王某红持一根钢筋棍赶到现场,钱某的胞兄被告人钱某德上前与王某红扭打在一起并夺过钢筋棍,朝王某2左肩部打了一棍。王某1上前阻扰钱某,钱某朝王某1左胸部、腹部各刺一刀,王某1返回家中院内。王某1、王某2的母亲被害人李某1(女,殁年48岁)上前阻止,钱某德朝李某1身上打了一棍,钱某朝李某1左腹部刺了一刀致李某1死亡。王某1从院内拿了一把镢头与钱某德厮打,镢头把断裂,王某1夺钱某水果刀未果朝院内跑,钱某又朝王某1左胸背部刺了一刀。钱某、钱某德逃离现场。王某1、王某2、李某1被送往医院。经鉴定,李某1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侧卵巢动脉血管大出血死亡;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2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他部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钱某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钱某、钱某德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钱某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32年3月1日止。)
二、被告人钱某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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