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俊|时间:2020年07月13日|6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19〕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张X、张X、江X、严X、武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及其辩护人田X、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方XX、周X、被告人江X及其辩护人苏X、被告人严X及其辩护人徐XX、郭XX、被告人武X及其辩护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董X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X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X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江X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已折抵羁押的15日。)
五、被告人严X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
六、被告人武X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对本案查获的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激光雕刻机各1台、印章、印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