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珍萍|时间:2017年03月28日|9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代理人张珍萍,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尹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建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珍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一个儿子,婚后两人因感情基础不牢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原、被告一起在广州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有8年多时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罗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24日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2、八合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从2007年开始分居的事实。
被告尹某书面答辩意见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法院批准。
被告尹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5月24日自愿到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并于1996年生育一个儿子。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争吵。2007年再次发生争吵后,正式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未能珍惜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答辩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尹某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尹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应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尹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