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民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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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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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47人看过


20075月日,李圣杰(男方)李一桐(女方)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凤灵李一桐之母

2010827,李一桐(买受人)与案外人于可(卖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一桐购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小区号楼3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白云小区x×x号房屋),约定出售房屋总价款24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支付购房定全2万元,剩余房在房屋转移登记之前支付。同日,李一桐支付于可定金2万元(王凤灵支付)2010108,王凤灵通过北京银行账号转给于可账户238万元

20101028,诉争房屋登记在李一桐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1188,李圣杰李一桐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包括白云小区×号房屋)进行了分割。20132,李圣杰白云小区×××号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离婚时尚未分割,其有权要求分割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对白云小区XXX号房屋进行分割,并判令诉争房屋归李圣杰。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驳回李圣杰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进行约定,则按照《婚姻法》第17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婚姻法》第18条所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本案中,2007517,李圣杰李一桐登记结婚,20101028白云小区xXx号房屋登记至李一桐名下。201188李圣杰李一桐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白云小区xx号房屋是李圣杰李一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虽然白云小区x×号房屋是李一桐签订购房合同,但实际出资人是李一桐之母王凤灵,并于20101028日登记至李一桐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诉争房屋由李一桐之母王凤灵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李一桐一人名下,应视为王灵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李一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圣杰无权要求分割诉争楼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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