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民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内财产协可以撤销吗议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228人看过


王思林与马玲于2013828日登记结婚,2017年王思林在马玲怀孕待产期间出轨第三者,后被马玲发现,王思林表示彻底悔改并回归家庭,并将现在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都归马玲个人所有。2017926日王思林与马玲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内容为:“甲方:王思林;乙方:马玲;协议内容:甲方王思林与乙方马玲于20138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自愿就下列财产归属做出约定:位于北京市XXXX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X字第xx号,建筑面积:57.21平方米)登记在马玲名下的房产,系王思林与马玲婚后购买且共同共有。现经过甲、乙双方自愿约定,上述房产全部归为乙方个人所有。上述约定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上述《夫妻财产约定书》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

2018727日,王思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7926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理由为王思林是在马玲的逼迫下,违背王思林的真实意愿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且签订这个协议是以双方共同生活为前提。现在双方正在闹离婚,双方共同生活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房产还应是双方共有,所以请求法院撤销。

法院判决:驳回王思林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在不具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前提下,夫妻财产约定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以单方撤销。

 

律师分析

王思林马玲2017926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是否有效

依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王思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为表示彻底悔改并回归家庭,承诺将现在双方所有的共同财产都归马玲个人所有,故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该《夫妻财产约定书》是王思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后自愿签订的,是王思林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是否存在可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148150条及《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王思林起诉称,在马玲的胁迫下王思林作出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但法律规定的胁迫行为须具备一定要件,即须有胁迫行为,须有胁迫故意,胁迫须为非法,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并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被胁迫人所作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这几方面。结合王思林的起诉理由,庭审中王思林马玲陈述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事实经过,并无任何事实与证据证明王思林处于被胁迫状态,但可以认定王思林为表示真心悔改并从此回归家庭而与马玲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

本案中王思林申请撤销《夫妻财产约定书》既无事实证据支持也不具备法定条件,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具有法定撤销情形,王思林无权单方撤销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