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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左XX与被上诉人左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旭东|时间:2020年09月07日|2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XX(曾用名左XX),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XX,女,1951年3月3日,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左XX的哥哥),住昌图县八面城开原XX一组。
上诉人左XX与被上诉人左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21号民事判决,左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铁民一终字第0076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该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辽1224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左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对上诉人左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左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进行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X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所有的柴火垛是历史形成的,不占被上诉人地方,不影响被上诉人正常生产生活。排水沟是先于被上诉人的违章建筑形成,被上诉人所有的涉案房屋已经被昌图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并于2015年11月4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该涉案房屋正处于被强制执行状态。被上诉人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左XX辩称,上诉人没有权利干涉我盖房子,村书记已经同意了,与上诉人没关系,我没有接到限期拆除通知,八面城镇管房产的人说都不给办房照,所以我没有房照。上诉人往我这边排猪尿,他放柴火垛的地方是我的大棚地,同意原审判决。
左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将其挖的排水沟恢复原样并将堆放其院墙外的柴垛挪走。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左XX与被告左XX隔道居住,原告左XX居住在道南,被告左XX居住在道北。原告家正门东侧院墙外不足1米处有一条排水沟,被告左XX养猪向排水沟内排放污水,且柴禾垛堆放在原告家正门西侧紧挨院墙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未果,原告故诉至本院。另查,原、被告门前村路修建于1997年,被告左XX在修路前购买他人房屋在此居住,并在院落内从事养殖。原告左XX以置换方式在路南经营蔬菜大棚,2013年以建看护房名义建筑现在居住的房屋,该房屋无审批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物品堆放、排水、相邻污染侵害等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隔道居住,被告左XX在原告左XX墙外堆放柴火垛,存在安全隐患;向排水沟排放污水、污染原告生活环境,已严重影响原告左XX正常生产生活,故被告左XX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关于原告左XX要求被告左XX将排水沟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该排水沟系被告左XX所形成,原告左XX起诉的目的在于禁止被告左XX在该排水沟排放污水,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对排水沟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排水沟应由原告左XX自行处理,禁止被告左XX向排水沟内排放污水。关于被告左XX提出原告左XX在其非法置换的土地上建筑房屋,该建筑属非法建筑,且被告左XX排放污水及堆放柴火垛先于原告建房,因此不同意原告左XX诉讼请求的主张,因原告与他人置换土地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虽原告左XX建房未经审批,在相关部门未予处理前,原告左XX正常的生产生活权利不应受到侵害。故被告左XX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左XX提出原告左XX建房时原告左XX之子予以口头承诺允许被告左XX排水和堆放柴火垛,因原告左XX不予承认,被告左XX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第九十九条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堆放于原告左XX墙外的柴火垛移走、停止向原告左XX墙外排放污水。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左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信访科出具的“关于举报王军违法占地建房查处情况的汇报”,证明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于左XX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耕地内建房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因左XX未履行,该局已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已下达了执行通知书。
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没有收到该通知。有人给过文件,没说是违章建筑。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是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已确定被上诉人左XX的建房行为为非法占地,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且已申请一审法院执行,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将排水沟恢复原样并将堆放其院墙外的柴垛挪走的诉请,没有合法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建造的涉案房屋至今没有拆除,被上诉人合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左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左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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