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看到一则新闻,男子因心情不好将灭火器从19楼扔下,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将地面砸出一个坑。对此,民众非常愤慨,很多人称此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无期徒刑,也有人说他这是故意杀人行为。作为法律人,我们来分析该名男子可能涉嫌的罪名。
首先该名男子处于19楼,其向窗外投掷灭火器的行为一旦砸中楼下行人,则很大可能会致人死亡,而男子对这种结果至少抱有一种听之任之的放任心态,因此男子的犯罪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其次,我们来分析男子的行为究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相并列,法定刑最高死刑,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调对不特定人员的健康和生命法益造成严重危害,而高层抛物行为虽然确实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但是灭火器的伤害范围是有限的,可能最多导致1-2名人员受害,绝对不会无限制的扩大伤亡范围。在男子的行为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已经完全足够了,考虑到本案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男子的行为可能会受故意杀人罪未遂来进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