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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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毒王”的行为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发布者:王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545人看过


       郭某鹏这次去到国外疫情区后回国隐瞒相关情况,造成严重防疫隐患,最起码对传播新冠肺炎应当持有一种放任的听之任之的态度,可以认为是间接故意的心态。新冠肺炎是乙类传染病,但是按照甲类防控的疾病,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做扩大解释的话还是有可能适用的。因此他这种行为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想象竞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相并列,法定刑最高死刑,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刑期为7年以下。
       虽然郭某鹏的行为不符合两高两部“意见”关于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形描述,但是我个人对上述“意见”的理解是在特殊防疫时期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范围做了补充性的扩大解释,而并非只有“意见”中这两种情况下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假如郭某鹏这次的行为引起大规模感染或感染的危险,造成他人生命健康严重危险并且因防控隔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那么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更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两高两部出台意见: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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